危废运输

时间:2024-05-01

  危废运输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取得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危险废物公路运输按照《公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9号)、JT 617、JT 618执行;危险废物铁路运输按照《公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2006年第79号);危险废物水路运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例》(交通部令[1996]10号)执行。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运输危险废物时,运输单位应当按照GB 18957附录A的规定在危险废物包装上设置标志,其中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上的标志按照HJ 421的要求设置。   危险废物公路运输时,运输车辆应当按照GB 13392设置车辆标志。用铁路或水运输危险废物时,应在容器外悬挂符合GB 190的标志。   危险废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遵守下列技术要求:   (1) 卸货区人员应熟悉废物的危险特性,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处理高毒性废物应配备对应的防护设备。   (2) 危废运输卸货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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