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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北智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北智汇咨询)自2018年成立以来,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努力,与客户真诚合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项目申报、项目评估、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等领域构筑的优势。中北智汇咨询创始团队秉承着“创造、分享、价值观、增值效应、合伙人”的核心理念,不断创新,打造技术咨询服务平台。我们的核心团队具备好的教育背景,由行业博士、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师、咨询师等人士组成。 目前,中北智汇咨询致力于人才创新意识的培养和创新活力的激发,为人才施展才华提供良好的平台,吸引了大批产业人才,打造了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团队,并形成咨询、调研、评估、管理等产品的布局,为各级政府部门、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提供有竞争力的调查研究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我们拥有建筑、农业、水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综合经济等几十个的咨询资质及规划设计资质等。 我们坚持“诚信为本,品质为先”,坚持“客户利益高于”的职业道德观念,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积极匹配客户意图,主动承担责任,不断努力提升客户体验和满意度,成就客户,实现与客户的长期合作与共赢。 面向未来,中北智汇公司将始终不渝地秉承服务贡献社会的企业使命,积极探索走出一条企业化模式、市场化手段、智库型导向的发展道路,不断地为企业、社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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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评价Safety Assessment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评价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区域范围。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二、安全预评价Safety Assessment Prior to Start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三、 安全验收评价Safety Assessment Upon Completion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四、安全现状评价Safety Assessment In Operation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按照《安全生产法》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六、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或者出租、出借相关许可证件、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报告的; (四)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一、水土保持监理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 (1)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7实施监理工作。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9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档案资料。 10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1结清监理费用。 12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按照监理合同约 定移交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备。 (2)施工监理方法应主要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巡视检验、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以及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调解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等。 (3)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4)对淤地坝、塘坝、渠系闸门、拦渣坝(墙、堤)、护坡工程、排水工程、泥石流防治及崩岗治理工程等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对造林、种草、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应进行巡视检验。 二、验收阶段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监理机构应在验收前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监理机构应指示施工单位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期满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整理并移交有关资料。 (3)监理机构参加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建设单位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4)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或提请建设单位督促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尾工清单。 (5)监理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6)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问题和尾工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7)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2/W020210928608333204642.pdf),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1)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林,保护动物栖息地,保护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渔场,水土流失预防区和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分析。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1)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确定。 (2)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三、《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环法规〔2021〕107号,第十六条指出:依法推进“三线一单”和环评管理制度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三线一单”落实落地,为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画好框子,定好规矩。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严格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发挥规划环评效用。加强对环评落实与质量的监管,推进相关主体责任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未验投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均纳入初步设计、施工合同、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并组织逐一实施,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推动实现源头防控。……
一、水土保持监测内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应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措施等。 (2)水土流失影响因素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表组成物质、植被等自然影响因素; 2项目建设对原地表、水土保持设施、植被的占压和损毁情况; 3项目征占地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 4项目弃土(石、渣)场的占地面积、弃土(石、渣)量及堆放方式; 5项目取土(石、料)的扰动面积及取料方式。 (3)水土流失状况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土流失的类型、形式、面积、分布及强度; 2各监测分区及其对象的土壤流失量。 (4)水土流失危害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造成危害的方式、数量和程度; 2水土流失掩埋冲毁农田、道路、居民点等的数量、程度; 3对高等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造成的危害; 4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沙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5对水源地、生态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塘坝、航道的危害,有可能直接进入江河湖泊或产生行洪安全影响的弃土(石、渣)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植物措施的种类、面积、分布、生长状况、成活率、保存率和林草覆盖率; 2工程措施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完好程度; 3临时措施的类型、数量和分布; 4主体工程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对主体工程安全建设和运行发挥的作用; 6水土保持措施对周边生态环境发挥的作用。 二、水土保持监测中水土流失防治评价 (1)水土流失情况评价 1水土流失情况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地表扰动面积、弃土(石渣)状况以及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与强度等的变化情况。 2应按监测分区、监测时段统计地表扰动面积、弃土(石、渣)量及有效拦挡量,分析动态变化情况。 3应根据监测点和实地调查获得的土壤流失量,按监测分区、监测时段评价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与强度的变化情况。 4在监测与评价过程中,发现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水土保持方案不一致及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等的位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分析原因并通知建设单位。 (2)水土保持效果评价 1水土保持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防治效果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达标情况。 2应按监测分区、监测时段统计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措施体系进行对比。发生变化时,应分析原因 3应分别对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对生产运行期的防治效果进行评价。防治效果应按照现行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的规定,从治理水土流失、林草植被建设、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状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价。 4对施工期,应按现行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的规定分析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与土壤流失控制比,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进行对比,评价达标情况。 5对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应按现行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的规定分析表土保护率、水土流失治理度、渣土防护率、土壤流失控制比、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进行对比,分析达标情况。 6未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时,应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7监测期末,应评价项目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