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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北智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北智汇咨询)自2018年成立以来,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努力,与客户真诚合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项目申报、项目评估、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等领域构筑的优势。中北智汇咨询创始团队秉承着“创造、分享、价值观、增值效应、合伙人”的核心理念,不断创新,打造技术咨询服务平台。我们的核心团队具备好的教育背景,由行业博士、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师、咨询师等人士组成。 目前,中北智汇咨询致力于人才创新意识的培养和创新活力的激发,为人才施展才华提供良好的平台,吸引了大批产业人才,打造了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团队,并形成咨询、调研、评估、管理等产品的布局,为各级政府部门、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提供有竞争力的调查研究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我们拥有建筑、农业、水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综合经济等几十个的咨询资质及规划设计资质等。 我们坚持“诚信为本,品质为先”,坚持“客户利益高于”的职业道德观念,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积极匹配客户意图,主动承担责任,不断努力提升客户体验和满意度,成就客户,实现与客户的长期合作与共赢。 面向未来,中北智汇公司将始终不渝地秉承服务贡献社会的企业使命,积极探索走出一条企业化模式、市场化手段、智库型导向的发展道路,不断地为企业、社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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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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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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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受理范围: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甘肃建设项目符合如下条件之一:长江流域荆江分洪区,黄河流域北金堤分洪区,淮河流域蒙洼、城西湖、洪泽湖周边圩区(含鲍集圩),海河流域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团泊洼、恩县洼内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跨流域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 (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二:术语 1洪泛区 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2蓄滞洪区 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3防洪建设项目 为控制或抗御洪水以减免洪水灾害损失而建设的各种工程项目。 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3.区域防洪基本情况; 4.洪水影响分析计算; 5.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 6.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 7.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8.结论与建议; 9.附表与附图。……
近日,水利部制定印发了《2022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提出: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动以可用水量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与地下水超采治理,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能力和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如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水资源论证原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a)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等规定; b)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相关规划、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协议): c}符合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脆区限制纳污管理要求; d)不损害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二、水资源论证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建设项目概况分析; b)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 c)用水合理性分析; d)取永水源论证; e)取水影响和退水影垧论证; f)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 三、水资源论证基本资料 3.1应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要求开展基本资料收集与洞查。基本资料应包括: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流城或区域本资源规划及水功能区划、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等; b)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有关审批文件、审查意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意见等; c)建设项目概况,取用水方案和退水方案,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等; d)分析范围内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水文地质、社会经济等现状资料,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连续枯水年和特枯水年的调查资料,主要污染原的基本情况,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等有关成果与资料; e)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内现状水质、取水量,已建城市生活用水、重要工业供水水源地情况; f)取水影响范围和退水影响范围内水功能区的基本情况、水质管理目标、代表断面的现状水质、现有及已审批的取水工程和取水量,以及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入河排污量等; g)从已有供水工程或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收集已有供水系统的供水能力、用水户和实际供水量等资料。 3.2资料缺乏或不能满足论证要求时,应补充必要的调查和监测。 3.3应在充分收集已有资料和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现场查勘,调查建设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人河排污口位置以及项目所在区城有关现有水利工程、取水和排污等情况。 3.4应对水文资料和地下水动态资料进行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分析。当人类活动明显影响资料的一致性时,应进行一致性修正。……
一、水土保持监测内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应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措施等。 (2)水土流失影响因素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表组成物质、植被等自然影响因素; 2项目建设对原地表、水土保持设施、植被的占压和损毁情况; 3项目征占地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 4项目弃土(石、渣)场的占地面积、弃土(石、渣)量及堆放方式; 5项目取土(石、料)的扰动面积及取料方式。 (3)水土流失状况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土流失的类型、形式、面积、分布及强度; 2各监测分区及其对象的土壤流失量。 (4)水土流失危害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造成危害的方式、数量和程度; 2水土流失掩埋冲毁农田、道路、居民点等的数量、程度; 3对高等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造成的危害; 4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沙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5对水源地、生态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塘坝、航道的危害,有可能直接进入江河湖泊或产生行洪安全影响的弃土(石、渣)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植物措施的种类、面积、分布、生长状况、成活率、保存率和林草覆盖率; 2工程措施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完好程度; 3临时措施的类型、数量和分布; 4主体工程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对主体工程安全建设和运行发挥的作用; 6水土保持措施对周边生态环境发挥的作用。 二、水土保持监测中水土流失防治评价 (1)水土流失情况评价 1水土流失情况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地表扰动面积、弃土(石渣)状况以及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与强度等的变化情况。 2应按监测分区、监测时段统计地表扰动面积、弃土(石、渣)量及有效拦挡量,分析动态变化情况。 3应根据监测点和实地调查获得的土壤流失量,按监测分区、监测时段评价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与强度的变化情况。 4在监测与评价过程中,发现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水土保持方案不一致及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等的位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分析原因并通知建设单位。 (2)水土保持效果评价 1水土保持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防治效果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达标情况。 2应按监测分区、监测时段统计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措施体系进行对比。发生变化时,应分析原因 3应分别对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对生产运行期的防治效果进行评价。防治效果应按照现行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的规定,从治理水土流失、林草植被建设、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状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价。 4对施工期,应按现行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的规定分析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与土壤流失控制比,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进行对比,评价达标情况。 5对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应按现行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的规定分析表土保护率、水土流失治理度、渣土防护率、土壤流失控制比、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进行对比,分析达标情况。 6未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时,应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7监测期末,应评价项目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水土保持监理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 (1)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7实施监理工作。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9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档案资料。 10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1结清监理费用。 12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按照监理合同约 定移交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备。 (2)施工监理方法应主要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巡视检验、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以及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调解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等。 (3)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4)对淤地坝、塘坝、渠系闸门、拦渣坝(墙、堤)、护坡工程、排水工程、泥石流防治及崩岗治理工程等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对造林、种草、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应进行巡视检验。 二、验收阶段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监理机构应在验收前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监理机构应指示施工单位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期满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整理并移交有关资料。 (3)监理机构参加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建设单位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4)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或提请建设单位督促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尾工清单。 (5)监理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6)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问题和尾工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7)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