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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工资签劳动合同,挂缴佛山社保办理,深圳社保五险挂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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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代发工资签劳动合同,挂缴佛山社保办理,深圳社保五险挂缴公司
 
2018年6月21日,王小刚入职佛山XX公司,岗位是业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佛山XX公司为王小刚缴纳了社会保险,与其约定的工资构成为底薪2200元加业绩奖金加补助。其中,业绩奖金由基本奖金加拓展费组成。
 
  2018年8月31日,王小刚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于当天结束工作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公司承诺王小刚的8月份全部工资将在2018年9月的发薪日发放。
  2018年9月25日,佛山XX公司发放8月份工资时,王小刚发现公司并未支付其当月产生的拓展费,只支付了底薪、补助和业绩奖金中的基本奖金。对此,佛山XX公司的回复是:在王小刚入职时就签订了入职告知书,上面载明如果个人离职,结算日之前的拓展费不予结算和发放。
 
  佛山XX公司解释说,因为工资是下发制,王小刚2018年8月份产生的拓展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在2018年9月初统计结算,并于2018年9月25日发放。但是,因为王小刚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8月31日离职了,因此,公司将不予核算其8月份产生的拓展费。
 
王小刚不同意佛山XX公司的解释,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2018年8月份的拓展费3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王小刚支付其2018年8月拓展费3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小刚工资构成中的拓展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实际上,即使公司把该笔费用换成其他五花八门的任何名称,也不能掩盖其实际性质,即它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事实。因此,即使企业内部制定了规章制度约定了个人离职不予发放拓展费,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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